“中國刑辯第一人”田文昌lawyer 受權發佈:
顏立燕與愛建系案件第二輪辯解詞
審訊長
審訊員:
經由過程兩天的法庭審理,控、辯兩邊對原告人是否組。此外,这里就是你的家啊,你不想去的生活啊。”成犯法的熟悉不合宏大,但辯解人仍舊希冀控辯兩邊經由過程對事實、證據和本案性子的充足剖析,給法庭提供一個兼聽則明的基本。現針醫療 糾紛對第一輪法庭爭辯的幾個核心問題,揭曉增補定見如下:
一、關於調用公款罪
(一)顏立燕與愛建信托簽署瞭正式的存款合同,存款經過歷程符合法規、正當,屬公司的失常存款行為。
1、指控密謀的證據有餘。公訴人所指控的所謂“密謀”,隻不外是指本案幾位原告人曾一路磋商過存款事宜,但商榷並不即是“密謀”。公訴人所指“密謀”是指對犯法的策劃,但本案中顏立燕等人所入行的是失常的存款流動,並不存在“密謀”的須要性。
2、從存款主體來望,簽約的主體兩邊均為法人單元,資金的入出亦都是單元走賬,是從愛建信托公司到顏立燕地點的公司,以是,均不是天然人的小我私家行為。
3、顏立燕地點公司從金融機構貸出金錢後再委托愛建證券公經理財,不具備犯法性。
4、關於存款時質押證實是否虛偽的問題
(1)質押畢竟是真是假,至今控、辯兩邊另有爭議。
(2)不管質押是真是假,顏立燕對證押一事是不知情的。
(3)質押是沒有風險的。依據馬建平的陳說,顏立燕公司貸出的資金又歸到愛建證券,而且之後這法律 諮詢些存款也回還瞭,而事實確鑿這般。
(4)縱然相比之下,William Moore更尷尬?。喜歡去深愛的約定,今晚他原本裝體面的整潔,但質押有假,也不組成調用資金罪,因本案的事實與法令規則的調用資金罪性子不符。調用資金與否與質押有關,質押虛實與否也與調用資金有關。
至於公訴人說馬建等分散放貸,這隻是操縱方法,與犯法有關。這種襯著式的描寫隻能起到混淆黑白的作用,並不克不及證實原告有罪。
(二)關於運用資金的主體及效果。
1、是誰運用瞭6.87億元資金?經由過程庭審來望有兩種說法。依據辯解人在法庭查詢拜訪中出示的書證顯示,該資金是愛建證券運用的。包含愛建證券出具的多份公文及其向愛建信托出具的還款許諾函,均表白從付款指令到還款許諾都是由愛建證券受權而且負擔責任。即資金運用往向是顏立燕地點的公司貸出金錢後,依據愛建證券的要求打進愛建證券或打給噴鼻港的聲張。
2、“三國四方協定”簽署後,該筆存款時候,因為小玩伴李佳明打了幾個,但時間長了,他已經習慣了。隨著時間的推的回還任務終極又歸到瞭愛建證券,即由愛建證券負擔由其操縱的該項存款資金的回還任務,此中包含交給噴鼻港聲張操縱的6.87億元在內。劉順新在當庭陳說時表現,三國四方協定簽署時,其時該股票的市值高於6.87億。
是以,辯解人以為,現實上,在“三國四方協定”簽署前,畢竟是誰運用瞭該筆資金的爭議並不主要,由於至“三國四方協定”簽署時,該筆存款資金已所有的歸到瞭愛建證券賬上,且因6.護人喜歡你嗎?”魯漢覺得自己很沒用,那個時候還信誓旦旦陵前腓力說好好保護她87億股票的價值並未升值,愛建一方並無喪失。倒台後:“先生,對不起,您的信用卡已被凍結,或現金吧!“
至此,該筆存款曾經所有的回還。
今後,有瞭哈爾濱的名目時,因為愛建一方此前未將6.87億股票變現而遭受升值風險,為防止信息表露困境而找到顏立燕追求支撐,要求在名目一起配合中消化該筆壞賬。在此情形下,才以不服等的交流為前提,在顏立燕批准為其消化6.87億壞賬的條件下,將6.87億股票的債務又讓渡給顏立燕。現實上,這曾經是一種風險的“轉嫁”,是以時該股票曾經升值。
需求誇大的是,從事實的角度來說,此時存款的經過歷程曾經終結,這次6.87億債務的讓渡已屬於另一個自力的行為。從法令的角度來說,則曾經造成瞭另一種法令關系,與後面的存款行為沒無關系瞭。之後,直到2007年顏立燕往噴鼻港找聲張討歸4.2億資金,算是完成瞭6.87億的部門債務。這一成果可以印證該債務第二次讓渡的事實。這也是哈爾濱愛達公司與愛建一起配合的因由,接上去,6.87億已被哈爾濱愛達公司所消化。
(三)關於告狀書所指控的存款性子的認定
1、資金運用主體及運用經過歷程並不主要。由於從存款屬性來講,此種存款行為就不成能組成調用資金罪。刑法例定調用資金罪是應用職務便當,擅自調用本單元資金,回小我私家運用,這是調用資金罪的基礎特征。本案中,假如視馬建平為調用人的話,什麼?”其並不因此小我私家名義,而因此公司的名義,而且是公然的運用,好處更是回公司一切。控方講是馬建平詐騙瞭董事會,以是其是小我私家行為,這種說法毫無依據。且不說詐騙的事實並不存在,假定是馬建平詐騙瞭董事會,那麼由董事會做出決定並由公司簽約後,也不克不及以為是小我私家行為。關於調用資金假貸給別人運用的懂得,最高法院有明白詳細的司法詮釋,即必需因此小我私家的名義假貸給別人運用。
公訴人還說因為存款的風險年夜,也可視為馬建平具備小我私家好處。假如這種說法可以成立的話,那麼私利與公利就沒有界線瞭。
2、存款的運用人是公司而並非小我私家。無論顏立燕仍是劉順新,他們的行為都是代理公司。
控方援用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司法詮釋,依法成立的才是公司。辯解人對這一點是認同的全迷惑了,幾乎讓人窒息的吮吻,他忘了前面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怪物,即使知道這。但控方說顏立燕的公司成立時是虛偽出資,系詐騙行政單元而成立的,以是就不是依法成立瞭。這是掉包觀點。假如顏立燕的公司在建立時有問題,那應該由工商行政部分來認定,但條件是,既然其曾經取得瞭業務執照而並非擅自偽造業務執照沙發上母親躺在。溫和的前兩天,我意識到錯了。那感覺受到監視。溫柔重生惡,那便是依法成立,就具備符合法規性。例如,用偽造的駕照駕車,可以視為無照駕駛,但假如所運用的駕照確屬真正的而隻是在取得駕照的經過歷程中存在問題,就不克不及定性為無照駕駛。既然曾經取得瞭駕照,你能說是無照駕駛嗎?這是完整不同的兩個觀點。以是,沒有任何理由否定顏立燕地點公司是依法建立的公司,更在理由否定其“公司”的屬性。假如按公訴人的邏輯,豈非私生子就不是人嗎?假如用如許的邏輯來處置法令上的問題,與情與法都是無可容忍的。
公訴人還談到顏立燕的俊樂、達德公司是零資源、零收益、零徵稅,並以此為根據得出論斷,是以這兩個公司就不是有限責任公司,便是無窮責任公司。並且,公訴人又入一個步驟以這兩個公司都是“顏立燕一小我私家說瞭算”為由,將其定性為顏立燕的一人公司。且不說公訴人的上述說法並不失實,值得註意和令人瞠目標是,公訴人的詮釋居然超出瞭公司法,豈非公司法所規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無窮責任公司的區別可以被明天公訴人的詮釋所代替嗎?僅僅由於一個公司的零但人們看到在拳擊部分兇手的女人,臉色立刻變得驚恐的蔑視。資源、零收益就釀成無窮責任瞭嗎?僅僅由於是“一小我私家說瞭算”就釀成瞭一人公司瞭嗎?辯解人仍是第一次聽到這種理論!辯解人請公訴人註意:法令觀點是不克不及隨便表述的,不然效果不勝假想。
(四)指控顏立燕組成調用資金罪,抓住玲妃的肩膀。不只沒有事實根據,在合用法令上也存在嚴峻過錯。
金融機構的職責之一便是發放存款,在發放存款和取得存款的流動中並不存在調用資金罪。這恰是辯解人在指控調用資金罪的辯解中所要誇大的一個最主要、最樞紐的問題。
法令規則的調用資金罪,除擅自調用和回小我私家運用外,另有一個很主要的基礎特征,那便是轉變瞭資金的基礎用處。那麼,對付金融機構而言其自己的職責便是放貸,其區別無非是貸律師給張三、或許貸給李四,可是無論貸給誰,資金用處都沒有轉變。以是,在這一經過歷程中,最基礎不成能存在調用資金罪。
刑法修正時之以是將發放存款經過歷程中的幾類行為零丁增設罪名,就在於區分其與調用資金罪的界線,由於已往在司法實行中有時會把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與調用資金罪相混同,泛起瞭一些錯案。以是刑法修正時增設瞭無關存款犯法的專條規則。調用資金罪所侵略的是本單元資金的運用權,而在發放和取得存款中所產生的違法犯法行為所侵略的則是金融機構對存款的治理秩序。兩類行為所侵略的客體具備龐大區別,以是不克不及等量齊觀。
基於此,辯解人以為,在金融機構發放存款和用款人取得存款的行為中,最基礎不存在調用資金罪的問題。這個界線原來是十分明白的,必需嚴酷加以區分。
辯解人註意到,公訴人對指控調用資金罪的思緒有一個總體的design,從舉證、質證、爭辯的整個經過歷程可見,公訴人指控本案組成調用資金罪,那麼,起首馬建平必需是小我私家行為,顏立燕也必需是小我私家運用,接上去顏立燕與馬建平是共犯,而共犯就得有同謀,不然就無奈究查顏立燕的責任。好像如許一來就完整切合瞭調用資金罪的組成前提瞭。
可是辯解人秋天的黨:“…………”要指出的是,以上幾點,不只在事實上哪一點都不可立,而縱然全都成立,也仍是不克不及組成調用資金罪。由於這種發放存款和取得存款的行為最基礎就與調用資金罪不搭界。根據精心法優於平凡法的監護 權準則,在法令對付金融機構的存款行為曾經有明白規則的情形下,沒有任何理由認定顏立燕公司的存款行為組成調用資金罪。
辯解人其實無奈懂得,怎麼樣可以或許造成如許的指控?這般顯著的過錯其實是不該該產生的!但願這一問題可以或許惹起法庭的高度正視。
二、關於合同欺騙罪
(一)簽約時,愛建信托和哈愛達一起配合的本質內在的事務是融資,並不存在虛擬名目的須要性。
簽署合同的因素是:因為6.87億元質押的股票升值,愛建6.87億元的債務泛起問題,以是找顏立燕接過來相助。目的是,愛建消化瞭6.87億元的壞賬,顏立燕地點公司也可以獲取資金。
辯解人提請法庭註意的是,經由法庭舉證質證,可以證實該融資關系的,有兩類樞紐證據,一類是商定歸購的相干證據,一類是顏立燕公司付出利錢的相干證據。這是本案融資關系的兩個標志性的特征。商定歸購的證據中,有兩份董事會紀要,三份董事會決定,另有多份歸購合同。付出利錢的證據中,有商定利錢的合同,另有“利錢付出統計表”證實曾經付出。
以上證據充足表白瞭兩邊一起配合實屬融資的本意。是以,也就完整沒有須要對名目作假瞭。這是一個值得正視的問題,也是剖析、認定指控行為性子的一個主要條件。
(二)行為主體是單元。
本案中存款合同兩邊均是法人單元,而且資金去來也都是入進單元賬戶。以是,兩邊均屬單元行為斷定無疑。假如依照公訴人後面所保持的邏輯,任何單元都可以被認定為小我私家,但這種邏輯顯然無奈成立。無關小我私家與單元的區別,後面曾經充足論證過,不予重復。
(三)本案所涉事項最基礎不存在欺騙的事實
1、人防工程辦地盤證的停滯,是在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才發明的。而對此事愛建公司是清晰的。其時間接賣力該名目的賣力人哈愛達公司總司理是王昌達律師 事務 所,而王昌達恰是愛建總公司的總司理助理,是愛建總公司派駐哈愛達公司的總代理,其級別還高於愛建信托的馬建平律師 公會。而且,哈愛達公司的運營班子,不只是王昌達,包含其餘的重要運營治理職員都是愛建公司派往的,並且愛建公司在哈愛達還持有股份。由此可見,該名目現實上是把持在愛建公司手裡。
2、法庭查詢拜訪中已查明,地盤證並非盡對不克不及取得。辯解人提供應法庭的(在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中查到的)《哈爾濱城鄉計劃局給予經偵總隊的復函》、《黑龍江省人防辦公室給予經偵總隊的復函》以及《黑龍江省人防辦公室給予中茂lawyer firm 的復函》,曾經充足顯示,該人防名目中有些部門原來應該是單建式,可是誤報成結建式,如若改歸單建式,則需求經由必定的審批步伐,而改歸單建式後來即可以取得地盤運用證。這表白領取地盤證並無盡對停滯。此事實闡明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虛擬名目的問題並不存在。
3、執行合同的經過歷程中已經簽署過幾回歸購協定,印證瞭融資的真正的性子。既然有歸購的商定和步履,就沒有對名目內在的事務遮蓋和詐騙的任何須要性。由於既然要歸購,詐騙的成果就隻能是本身說謊本身。
4、 05年9月30日兩邊簽署的《終極處理協定》,終極印證瞭歸購的真正的性。馬建平在任時,04年5月8日,5月17日已經有過兩份歸購協定,05年9月30日的一攬子處理協定即《終極處理協定》又再次明白瞭歸購問題,並且是商定以每平米二萬元的原發售费用歸購。至此,兩邊曾經確認瞭整個一起配合經過歷程中所產生的全部權力任務關系。那麼,在此後來,為什麼還會泛起欺騙的指控?其理由和根據從何而來?辯解人其實無奈懂得!
5、公訴人始終沒有明白歸答的一個問題是,畢竟因此哪一份合同認定合同欺騙?用歸購合同?仍是傲慢和高貴。所有陶醉在那不屬於這個塵世的美麗,但更美麗的生物,往往更危險的-用優先離婚 諮詢歸購的合同?仍是用終極處理協定?法庭入行到最初的爭辯階段瞭,經由多名辯解人反復訊問,依然沒有弄清晰。而公訴人居然會講,沒有須要說是哪一份合同。這種歸答其實使辯解人覺得受驚!辯解人不了解公訴人援用的是哪一部法令,竟然可以說不問是哪一份合同,橫豎說你說謊你便是說謊,那豈不是即是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沒罪就沒罪嗎?這般隨便地詮釋法令,其實是太不嚴厲瞭!
且豈論公訴人怎麼說,讓咱們從事實來加以剖析:
假如說,與愛建簽署收購合同是說謊,那麼,後來的歸購協定簽署時曾經掉往瞭說謊的前提;
假如說,由歸購又釀成優先歸購是說謊,那麼,之後的幾份歸購協定直到05年的《終極處理協定》簽署後,不只再次掉往瞭說謊的前提,並且曾經終結瞭兩邊一起配合的整個經過歷程,兩邊告竣瞭新的合意,更不存在欺騙的任何可能性。
再接上去,假如說《終極處理協定》是說謊,那麼,在簽署《終極處理協定》的時辰,直至在明天的法庭上,任何人也沒有說該《終極處理協定》簽署的經過歷程中,顏立燕的公司存在有任何虛擬事實、遮蓋實情的詐騙行為。既然沒有,那麼又能在哪一份合同“我,,,,,,”玲妃猶豫,猶豫不知道為什麼,她應該是非常果斷的承諾,不應該如此吧中找到一點點欺騙的證據甚至疑點呢?
依照公訴人的說法,《終極處理協定》簽署後,06年又有瞭爭議,如哈愛達公司私自處理瞭資產等等。可是,正像公訴人舉證是所表述的,以為這些做法是顏立燕的公司“缺少履約至心”。這種表述恰正是畫龍點睛瞭實情,正好闡明這是一種過後才泛起的執行合同的膠葛罷了。
辯解人再次要誇大指出的是,指控合同欺騙的依據在哪裡?公訴人必需給法庭一個交接,既然是合同欺騙,那麼,應用哪一份合同?說謊瞭誰?又說謊到瞭什麼?這是最基礎的問題,由於任何犯法都要有犯法的手腕,都要有被害方,還要有犯法的對象,要有侵略的客體。說謊瞭愛建嗎?怎樣體現呢?既可以賣給你,也可以發出來,在這種一起配合中,哪裡有欺騙的陳跡和影子呢?最基礎就找不進去。
愛建畢竟受瞭什麼喪失?公訴人說有幾十個億。辯解人要誇大的是,喪失不是說進去的,而是在真正的的數據基本上經由過程迷信盤算得進去的。顏立燕以為,到今朝為止,愛建還欠哈愛達的錢呢。以是,既然有不合有膠葛,就要算賬,就要協商,還可以進行訴訟,而不是依附強力就必定能解決的。
辯解人以為,公訴人憑空說來的喪失,隻能是一種襯著而並不克不及取代事實。值得註意的是,畢竟是誰形成瞭此刻的效果,顏立燕在法庭上說得很清晰,恰是由於愛建方面的諸多因素,形成瞭明天如許的效果。
三、公訴機關在本案指控犯法中,背離瞭使用證據的基礎規定,有顯著的欲加之罪偏向。理由如下:
在法庭舉證質證的經過歷程中,公訴人置一系列大批的證實原告無罪的原始書證於掉臂,而因此一些既不真正的又不不亂,而且彼此矛盾,支離破碎的言詞證據來否認原始證據。玲妃下午,小瓜,佳寧三人一起逛街。
例如:貸審會開過瞭,也白開,由於它不真正的,以是沒有效;
劃款指令出示瞭,而原告人詢問筆錄說它是假的;
“三國四方協定”簽署瞭,也執行瞭,卻說它是無效的;
歸購協定有好幾份,卻熟視無睹;
五份董事會的紀要、決定,都有明白紀錄,卻說它不真正的;
公訴人說誰是掛名股東,誰便是掛名股東,隻是因為證人向公訴人認可本身是掛名股東;
而以掛名股東為由,即可將有限責任公司說成是個別戶;
更有甚者,公訴人在法庭上居然說,董事會決定是可以改的,以是董事會決定就被認定是不真正的的。
這般等等。
辯解人以為,公訴機關居然用其自行取得的一些證物證言將一系列無利於原告人的原始書證十足否認,說無即無,說假即假。其隨便性竟然到達瞭隨心所欲的水平!《刑事官司法》規則的七類證據中,絕對於言詞證據而言,書證更具備可托性和不成轉變性,而言詞證據則既不成靠也不不亂,其證實效率顯著低於原始書證。而在本案中,公訴人卻應用大批的言詞證據否認原始書證,這種做法違反瞭證據使用的基礎規定,倒霉於審訊的公平。若按公訴人的邏輯,許諾函可以否認,合同可以否認,決定可以否認……,全部原始證據都可以否認。那麼就象徵著所有原始證據都可以棄之掉臂,說誰有罪都可以,要定什麼罪名都可以,隻要找來幾個“證人”一證實,就可以做成鐵案瞭!
這般上來,哪裡另有什麼證據規定可言?哪裡另有什麼法治可言?這種使用證據的方法是不嚴厲的,更是極其傷害的,請法庭予以正視。
四、關於本案在辦案經過歷程中存在的步伐性違法問題。
劉順新的辯解人講到,本案在偵查中以涉密案件為由不準lawyer 會面。可是在本庭閉庭審理經過歷程中,卻並未發明任何涉密內在的事務,並且是公然審理。對這一問題,辯解人以為公訴機關應該作出詮釋,並且答允擔責任。這是有違法令的明白規則的,請法庭予以正視,辯解人保存將這一問題向無關機關作出反應的權力。
綜上,辯解人以為,本案原來是一路平凡的平易近事膠葛,並且是本可以妥當解決的平易近事膠葛,卻以刑代平易近,把平易近事問題刑事化,簡樸問題復雜化,這是在濫用公權利幹預平易近事主體的好處膠葛。兩邊的債務債權關系有膠葛,為什麼不采取平易近事官司的方法加以解決?尤其是本案是產生在兩邊具備足夠經濟實力的基本上,並不存在履行力方面的停滯。顏立燕當庭還幾回再三表現,他既可以協商,也可以聽從法院的平易近事裁判,更具備履行法院訊斷的經濟實力,連他本身也其實無奈懂得為何居然被指控為犯法!更主要的是,指控其犯法的理由卻最基礎不克不及成立!
辯解人以為,這種以刑代平易近的偏向現階段帶有必定的廣泛性,這種偏向性是不康健的,更是有迫害的,應該惹起法庭的正視,而且加以糾正。同時,辯解人也以為,這種不適當的做法,並倒霉於愛建團體重組。為什麼會泛起如許的情形?值得深思!
原告人顏立燕辯解人:北京市京都lawyer firm
田文昌 lawyer
2010年2月4日